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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:“气质”持续恶化,追责政府负责人

点击次数:652次  更新时间:2016-07-27

山东:“气质”持续恶化,追责政府负责人

 

日前通过的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规定,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,或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,或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,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,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。
 

我省“*zui严”环保地方法规11月1日起施行
 

当前,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日趋增大,空气质量不达标,雾霾天气频繁发生,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。7月22日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《条例》共5章81条,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,被称为我省“*zui严”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。
 

五大领域成防治重点 
 

“《条例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,分五节对燃煤、工业、机动车船、扬尘、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,进行了全面、系统的规范。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。
 

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,《条例》提出超低排放改造要求。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,不得在城市建成区、开发区、工业园区内,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、重油、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。
 

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,鼓励、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。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,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。
 

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,《条例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,禁止露天焚烧秸秆。
 

此外,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;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,禁止露天烧烤、骑墙(窗)烧烤,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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